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学院党委会议制度,规范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的科学决策水平,更好地推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及《山西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当前数计学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学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党委通过党委会议对学院党的工作重要事项实施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对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做出贯彻执行的安排部署。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方向、发展目标、教师队伍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分配方案和重要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统战工作、教代会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和学生会工作等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院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方面工作,进行政治审核,把好政治关。
(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干部任(聘)用的工作,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遴选以及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分党校相关事项。
(八)研究讨论加强党组织设置情况,选优配强下设的党组织书记。
(九)研究决定学院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的选拔推荐,教职工的奖惩及政审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决定学院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止。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保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会议的召开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如不能出席,由指定的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会议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非中共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要求确定。
(三)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委书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每次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由办公室提前一至两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五条 议题的提出
(一)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委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
(二)凡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每次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三)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交党委书记审定后,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需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涉及学院办学方向、发展目标、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研究后方可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会议的进行
(一)会议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二)党委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的讨论,对重大问题需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果对重要问题产生重大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流意见后再表决。
(三)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七条 会议的记录
(一)党委会议的记录以文字为主,会议记录要求字迹工整、内容清楚全面,准确反映会议结论和发言人意见。
(二)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八条 会后事务
(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及决定,也可由办公室专人送阅会议记录。
(二)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原始记录要定期登记,存档备查。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九条 会议的纪律
(一)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二)严格会议保密制度。会议的决议事项,除按规定传达及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有关议事细节及讨论情况,更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会议决策一旦做出,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坚决执行。
(三)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制度落实督查
第十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要及时行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要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组织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学校审核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