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晋师研字[2013]8号)关于“逐步实行导师招生资格确认制度,推进导师招生资格、招生人数与其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资助能力相结合,保证有能力、有课题、有经费导师的招生需求”的改革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以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一、遴选条件
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教师除了应满足《山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规定》(晋师研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遴选条件外,至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主持一项在研的国家级项目(面上、青年、天元)、或参与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参与在研的国家青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前二名)。
②主持一项在研的与本人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省部级科研项目。
③出版与本人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著作一部。
④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被SCI或EI收录论文3篇(不包括EI收录的会议论文)、或IA级论文1篇。
⑤近三年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奖励一项(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科技奖励一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二、遴选程序
1、满足以上遴选条件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2、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根据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在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申请者中遴选推荐。
3、上报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该办法自二零一六年起执行。